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間初,詐騙原告以新臺幣千萬元投資天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交付投資款三百萬元後,嗣雙方解除投資契約,被告尚未返還其中二百萬元支票款。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