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 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間初,詐騙原告以新臺幣千萬元投資天元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原告交付投資款三百萬元後,嗣雙方解除投資契約,被告尚未返還其中二 百萬元支票款。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