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四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四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群興玻璃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五О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群興玻璃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係群興玻璃有限公司(下稱群興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明知附表所示八名泰國籍人士,均係他人所申請聘僱而來台工作之外國人,竟因趕工缺乏工人,遂未經許可而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以每人每日新台幣(以下同)八百元之代價,聘僱附表所示八名外國人於星期假日,至新竹市○○路四九六巷五十號之群星公司內,從事包裝等工作。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一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四至六頁、第二十二至二十三頁)。
(二)群星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見偵卷第七頁)。
(三)如附表所示八位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八至十五頁)。
(四)如附表所示八位證人之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八份(見偵卷第二十四至三十一頁)。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 名│原申請聘僱之公司 │ ├──┼──────────┼──────────────┤ │ 一 │PHIARAT WICHAI │ │ ├──┼──────────┤ │ │ 二 │PAOPUANG SOMPONG │ │ ├──┼──────────┤ │ │ 三 │KHIANSUA CHAIYA │ │ ├──┼──────────┤ │ │ 四 │KANPHAENGSRI SAWONG│均為德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 │SAENGPHET SOMCHIT │ │ ├──┼──────────┤ │ │ 六 │WONGJAROEN SUTHEE │ │ ├──┼──────────┤ │ │ 七 │INTHISARN THONGSUK │ │ ├──┼──────────┼──────────────┤ │ 八 │TINVANG NATCHAPON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