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有二裁判以上,經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並有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