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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賴淑敏遲中慧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
祥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祥
原告
甲○○○
被告
吉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遲 中 慧

                       法 官 黃 美 文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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