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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吳上晃

  • 被告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字第三六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新竹市○○路○段二0七號「裕佳電器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裕佳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音樂伴唱機之販賣業務。明知「不想 伊」、「心內話」、「你著忍耐」、「褪色的戀情」等四首歌曲,係他人享有音 樂著作權之音樂著作,並已讓與音樂著作財產權於摩那園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摩那園公司),竟未經摩那園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不詳姓名之人士處以新台 幣(以下同)八千元價格購入韓國現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松驊企業有限公司合 作生產之電腦影音光碟點唱機一套(含附贈侵害上開詞曲著作權之重製影音光碟 片二片),甲○○復以五百元之價格買受侵害上開詞曲著作權之重製影音光碟片 二片,意圖營利而交付上開電腦光碟點唱機、光碟片予不知情之顧客圖利,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為摩那園公司人員會同 警員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影音光碟電腦點唱機一部、重製影 音光碟片四片、點歌簿一本、遙控器一只,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 條第三款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摩那園公司告訴被告右開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著 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黎秀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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