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乃遲至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