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三О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三О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右: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J一二一О二О三三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J一二一О二О三三二號」之記載,依案卷資料所示,應為「Z000000000號」之誤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