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三О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謝慧敏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三О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右: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J一二一О二О三三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J一二一О二О三三二號」之記載,依案卷資料所示,應為「Z000000000號」之誤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法 官 謝 慧 敏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三О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