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乙○○原係弘展企業社負責人,嗣弘展企業社轉讓予甲○○所經營設於新竹市○ ○路三百號之崧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崧淯公司)後,乙○○仍繼續在弘展 企業社任職,從事鐵工及向客戶收取工程款之職務,並將所收取之工程款繳交崧 淯公司。詎乙○○因家庭經濟窘困,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連續自民國八十五年間起至八十八年間止,將業務上所持有之向新竹縣市客戶 所收取應繳回崧淯公司之帳款合計新台幣一百七十二萬八千二百三十三元侵吞入 己,挪作他用。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一)被告之自白; (二)帳款明細表、切結書附卷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鄭 文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郭 廷 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