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 緝字第一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四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 方式,向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司(下稱奇異公司)購買車號LW—八六四八號 、引擎號碼1C3ES47C6VD279448號之自小客車一輛,為動產擔 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八十九萬五千八百四十八元 ,除先給付頭期款十二萬九千元外,其餘價金分四十八期給付,每月為一期,每 期加計利息應給付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六元,該自小客車並應停放於甲○○位於新 竹縣橫山鄉○○村○鄰○○街一八0巷六號住處,在價金未付清前,該自小客車 之所有權仍屬奇異公司所有,其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處分。詎其僅支付 第一期分期款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以該自小 客車向運通當鋪質借七萬元,隨即不知去向,致運通當鋪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將該自小客車拍賣,奇異公司因此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二、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八十九年度偵緝第一四四號卷第三十三頁反面)。 (二)附條件買賣暨動產擔保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各 一份(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八九八號卷第四、五頁)。 (三)新竹縣當鋪商業公會證明書、運通當鋪當票各一紙(見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 一四四號卷第三十九、四十一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美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