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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三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三號

自訴人
日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提出繕本,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當庭裁定命自訴人於七日內補正繕本,自訴人逾期未遵命補正,有訊問筆錄附卷可佐,參諸首揭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三、據上論斷,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法 官 黃美盈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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