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三號
- 自訴人
- 日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提出繕本,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當庭裁定命自訴人於七日內補正繕本,自訴人逾期未遵命補正,有訊問筆錄附卷可佐,參諸首揭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
三、據上論斷,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