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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汪銘欽謝永昌蘇嘉豐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洪大明

        王文君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之殺人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汪 銘 欽

法 官 謝 永 昌

法 官 蘇 嘉 豐

書記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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