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賴淑敏、王永春、馮俊郎
- 法定代理人熊井理夫
- 原告甲○○
- 被告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 日商菱三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井理夫 被 告 乙○○ 第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行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 淑 敏 法 官 王 永 春 法 官 馮 俊 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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