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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
甲○○○公司
送達代收人
郭慧雯律師
被告
訊音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高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及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將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被告等應將本案刑事判決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暨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被告丙○○、乙○○分別係被告訊音有限公司及被告高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被告等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事實,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案件部分被告訊音有限公司、高訊股份有限公司、丙○○、乙○○均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無罪之判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書記官 蕭 宛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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