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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九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告
金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三九八號二樓之五
法定代理人
袁芳輝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一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係金滿客KTV茶藝館負責人,因連續以未經原告金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演出授權之「點將家家用電腦伴唱機」,在上開茶藝館供不特定人點唱儲存於上開點唱機中之「來去台東」歌曲,而此歌曲業經原告取得著作財產權,致侵害原告之權利,而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在案,而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於侵權行為發生時,被告應與原告簽訂契約之金額為十一萬元,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業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本件之告訴,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刑事訴訟既經諭知不受理判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法 官 王 銘勇

書 記 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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