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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王銘勇
  • 法定代理人
    袁芳輝

  • 原告
    金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   告 金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三九八號二樓之五 法定代理人 袁芳輝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一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被告甲○○係金滿客KTV茶藝館負責人,因連續以未經原告金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開演出授權之「點將家家用電腦伴唱機」,在上開茶藝館供不特定人點唱 儲存於上開點唱機中之「來去台東」歌曲,而此歌曲業經原告取得著作財產權, 致侵害原告之權利,而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在案,而被告之侵 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於侵權行為發生時,被告應與原 告簽訂契約之金額為十一萬元,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如聲明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 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業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本件之告訴,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有撤 回告訴狀及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刑事訴訟既經諭知不受理判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銘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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