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乙○○
- 原告
- 戊○○
- 原告
- 庚○○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彭新明
- 被告
- 丁○○
- 被告
-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里○○街七五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龍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九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