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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蘇嘉豐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水利法案件(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水利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惟被告復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0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審核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十一 月 二 日

法 官 蘇 嘉 豐

書 記 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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