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交簡字第一ОО六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交簡字第一ОО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一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