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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彭淑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
展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設台北市南港區○○○路○段一0一巷十九號
代表人
甲○○○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上訴人遲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始行上訴,有上訴人之上訴狀(其上蓋有本院收狀時間、文號之戳章)可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彭 淑 苑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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