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 上訴人
- 展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設台北市南港區○○○路○段一0一巷十九號
- 代表人
- 甲○○○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上訴人遲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始行上訴,有上訴人之上訴狀(其上蓋有本院收狀時間、文號之戳章)可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