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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9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Katie E
訴訟代理人
陳美卿律師
被告
宏志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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