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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王銘勇蘇嘉豐雷雅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
己○○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庚○○
原告
甲○○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彭新明
被告
丁○○
被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里○○街七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九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蘇 嘉 豐

                   法 官 雷 雅 雯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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