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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王銘勇蘇嘉豐雷雅雯
  • 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 原告
    己○○乙○○戊○○庚○○甲○○丙○○
  • 被告
    丁○○集嘉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彭新明 被   告 丁○○ 被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里○○街七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九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蘇 嘉 豐 法 官 雷 雅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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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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