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彭新明 被 告 丁○○ 被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里○○街七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九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蘇 嘉 豐 法 官 雷 雅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