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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滕治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八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於同年六月八日確定。惟受刑人復自八十六年二月間起至八十六年七月止(聲請書漏載自八十六年二月間起)連續犯背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七號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被告前科紀錄表(其偽造文書案件,係於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執行緩刑),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滕治平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