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六四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六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台電動玩具「小瑪莉」、「麻將台」各壹台(均各含IC板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