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8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展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設台北市南港區○○○路○段一0一巷十九號 代 表 人 甲○○○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 存卷可稽。上訴人遲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始行上訴,有上訴人之上訴狀(其上蓋 有本院收狀時間、文號之戳章)可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 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 淑 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