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得易科罰金,經分別確定在案。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六六號解釋之意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個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各得易科罰金者,因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為限之規定部分,不適用之。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並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六六號解解,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