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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旺
被告
宏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丙○○

        戊○○

乙○○

        丁○○

        己○○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三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法 官 彭 淑 苑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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