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中旺
- 被告
- 宏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丙○○
戊○○
乙○○
丁○○
己○○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三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