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