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二四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二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應予補充外;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