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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六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為警於五月三十日....。」應更正為「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為警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晨三時三十分,....。」及証據部應補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二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否認扣案玻璃球一個為其所有,無証據足認為被告所有,又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不為沒收及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盧 玉 潤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六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