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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八九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九號),提起上訴,及移

三二號、第八○七號、第一七六八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嗣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判決有期徒刑三年,惟案件雖未確定,然所處係屬重刑,且被告前均居無定所,因仍有審判或執行程序尚待進行,故如具保停止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又被告僅因缺錢花用,即以徒手、持自備鑰匙,或乘車主不在鑰匙遺留車上之際竊取他人機車等財物,並於本案第一次竊盗機車犯行為警查獲後,仍不知悔改,一再犯案,連續為本案共十一次竊盗犯行,其惡性顯非輕微,犯罪手段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是如具保停止羈押,亦恐有逃亡及再犯之虞,故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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