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二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