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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0四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0四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法 官 楊 惠 芬

書記官 鄭 敏 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日│備註│
│    │      │        │              │決案號          │期    │    │
├──┼───┼────┼───────┼────────┼───┼──┤
│偽造│一年四│87.12.31│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8.10.│八十│
│文書│月    │至88.3.2│院檢察署八十八│八十八年度訴字第│14    │八執│
│    │      │1       │年度偵字第六九│一0二九號等(88│      │字第│
│    │      │        │六四號等      │.8.19判決)     │      │四五│
│    │      │        │              │                │      │00│
│    │      │        │              │                │      │號  │
│    │      │        │              │                │      │  │
├──┼───┼────┼───────┼────────┼───┼──┤
│詐欺│八月  │87.9.7  │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6.2│八十│
│    │      │        │院檢察署八十八│八十八年度易字第│      │九執│
│    │      │        │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一三五號(89.5│      │字第│
│    │      │        │八四號        │.5判決)        │      │一一│
│    │      │        │              │                │      │八六│
│    │      │        │              │                │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0四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