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0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0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日│備註│ │ │ │ │ │決案號 │期 │ │ ├──┼───┼────┼───────┼────────┼───┼──┤ │偽造│一年四│87.12.31│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8.10.│八十│ │文書│月 │至88.3.2│院檢察署八十八│八十八年度訴字第│14 │八執│ │ │ │1 │年度偵字第六九│一0二九號等(88│ │字第│ │ │ │ │六四號等 │.8.19判決) │ │四五│ │ │ │ │ │ │ │00│ │ │ │ │ │ │ │號 │ │ │ │ │ │ │ │ │ ├──┼───┼────┼───────┼────────┼───┼──┤ │詐欺│八月 │87.9.7 │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6.2│八十│ │ │ │ │院檢察署八十八│八十八年度易字第│ │九執│ │ │ │ │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一三五號(89.5│ │字第│ │ │ │ │八四號 │.5判決) │ │一一│ │ │ │ │ │ │ │八六│ │ │ │ │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