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6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男 28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