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 原 告
- 東記塑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張秋龍
- 訴訟代理人
- 盧正雄
- 被 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四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陳述略稱:民國九十年四月間,皇品企業行人員向原告公司佯稱訂購塗料貨品二批,價值一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元,原告依約交付貨品後,皇品企業行人員即交付楊文瀚為發票人、皇品企業行為背書人、發票日為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票面金額總計為一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元之支票共二紙給付貨款,然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始知受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四一號刑事判決被告甲○○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免訴之判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