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二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 竹市監理站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裁決文號: 竹監新五字第裁五一─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一、酒精濃 度超過規定標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 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以上者, 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駕駛車牌號碼HE—四五一二號自小客車去臺北縣三峽鎮應徵工作,回程時在三 峽鎮之雜貨店買了煙及葡萄酒,後來駕車上高速公路,在龍潭交流道過去一點點 處,接獲電話說,應徵的工作沒有了,於是就繼續駕車到寶山停車場,進去以後 ,因為停滿了車,因此就停在停車格外之處(就異議人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 停車部分,亦經警員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 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在案),後來因為心情不好,就 在車上喝酒並睡覺,之後被交通警察叫醒,進行酒測及開罰單。異議人確實是在 車內喝酒睡覺,並未開車,警員不予採信,仍然開單舉發,實顯令人干服,且聲 明異議人失業已久,亦無力繳納。爰就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 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為之竹監新五字第裁五一─Z0 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法聲明異議等語(上揭裁決 書中另列聲明異議人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之違規事實部分,聲 明異議人表示干服,是以不在聲明異議範圍內)。 三、然查,經傳訊證人即當日在場取締聲明異議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六警察隊竹林分隊警員乙○○到場,其證稱:當時我們是發現異議人停在停車格 之外,會阻擋到他人停車的權利,所以過去查,當時他在睡覺,我們把他叫醒, 並叫他下車,當時聞到有酒味,所以就實施酒測,而且在實施酒測之前,有對他 作一份簡易筆錄,問他喝酒的起訖時間及地點,之後才作酒測等語綦詳,而被告 駕駛車牌號碼HE—四五一二號自小貨車,在國道三號公路寶山停車場被警查獲 酒後駕車,有飲用啤酒,於十六時三十分許在三峽飲用,在十七時二十分許結束 ,要前往新竹家中等情,亦經被告於警訊時陳述甚明,並有其親筆簽名之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取締酒醉駕車簡易筆錄一份在卷足證,而被告為警查獲當時 係停在停車格外等情,為證人乙○○陳述在卷,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被告親 筆簽名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在卷足憑,衡情被告既係停車在停車格外,是 其當知如此將有擋住他人所駕駛車輛自由進出,甚至可能遭他人不慎擦撞之虞, 是以為自身安全故,其又豈有可能在未喝酒狀態下任意停車於停車格外,隨即放 任自己在車內喝酒並睡覺,而毫不擔心上揭所述可能發生之危險?是其所辯顯與 常情不符,從而聲明異議人事後否認上揭簡易筆錄內容而陳稱:並未酒後駕車云 云,顯不足採。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即無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敏 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