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四四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四四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竊盜罪,再經本院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八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上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四四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