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六 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飲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 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馬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定有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以上即不得駕車之規 定,竟仍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晚間六時至八時許,在新竹市○○路之老 地方小吃店飲用啤酒二瓶,並於酒後( 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 )已達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猶駕駛車牌號碼V三〡二四○八號自小客車 沿新竹市○○路行駛,嗣於同日晚間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新竹市○○路三十四號 前迴車時,竟因飲酒後精神狀況不佳,致疏未於迴車前,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 手勢,看清有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旋即駕車迴轉,致撞擊由丙○○所騎乘搭 載乙○○之車號HQP〡八二五號機車,造成丙○○受有右肩及兩膝挫傷,乙○ ○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 過失傷害部分,業據丙○○及乙○○撤回告訴,並經檢 察官就此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嗣警據報到場處理後,經以酒精測定器當場 測試甲○○呼氣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點七一毫克之濃度。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 詳偵查卷第五頁反面、第二十三頁及第三十五頁 )。 (二)證人丙○○、乙○○之證詞( 詳偵查卷第六頁、第八頁 )。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照片六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 觀察紀錄表一紙、被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點七一毫克之酒精濃度測試紙 一紙、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診斷證明書二紙 等附卷可稽。 三、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查,因一時短 於思慮而酒後駕車,已經警察開單製發將處以行政罰鍰,經此警訊、偵查程序予 以告戒後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再因被告係酒後駕車,而近年政府 行政部門迭經透過傳播媒體大力宣導酒後不開車,被告為一成年人且有相當之智 識經驗,當能知曉酒後駕車對所有用路人及車上乘客之安全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 ,為遏止被告仍有酒後駕車之可能,及糾正被告之行為,是就被告於緩刑期內, 併予宣付保護管束,以收緩刑之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