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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百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六一號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九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五號、第一五八0號裁定,二度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勒戒處所認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九號、同年九月二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0二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0號二度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竟仍不知悔悟,復於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十時二十五分許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三二九號竹北娛樂廣場查獲,並自其身上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點九一公克。

二、證據:

(一)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點九公克扣案。

(二)新竹縣衛生局尿液檢驗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各一紙。

(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六一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0二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0號不起訴處分書二紙。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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