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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五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八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毀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證據方面「尚有鄧莉芳於警訊中之陳述、現場照片二十四張足資佐證」予以補充外,其餘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法 官 林 麗 玉

書記官 黎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五八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