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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盧 玉 潤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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