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為警於五月三十日....。」應更正為「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為警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晨三時三十分,....。」及証據部應補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二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否認扣案玻璃球一個為其所有,無証據足認為被告所有,又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不為沒收及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