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九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九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下:回溯二日內。第七行下:而由本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聲戒字第八八號聲請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三號裁定將甲○○送強制戒治。」、證據欄:「尿液檢驗單各一紙暨姓名對照表及台灣新竹看守所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竹所總字第一九二0號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可稽。」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甲○○尚值青壯年、不思長進,施用毒品、有害身心及助長毒品氾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