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八九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九號),提起上訴,及移
三二號、第八○七號、第一七六八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嗣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判決有期徒刑三年,惟案件雖未確定,然所處係屬重刑,且被告前均居無定所,因仍有審判或執行程序尚待進行,故如具保停止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又被告僅因缺錢花用,即以徒手、持自備鑰匙,或乘車主不在鑰匙遺留車上之際竊取他人機車等財物,並於本案第一次竊盗機車犯行為警查獲後,仍不知悔改,一再犯案,連續為本案共十一次竊盗犯行,其惡性顯非輕微,犯罪手段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是如具保停止羈押,亦恐有逃亡及再犯之虞,故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