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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楊 麗 文

書記官 陳 秀 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