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公
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