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二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日│備註│ │ │ │ │ │決案號 │期 │ │ ├──┼───┼────┼───────┼────────┼───┼──┤ │毒品│六月 │九十年三│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九十│ │危害│ │月六日 │院檢察署九十年│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月二│一執│ │防制│ │ │度毒偵字第一一│六九六號(九十年│十八日│助丁│ │條例│ │ │八六號 │六月七日判決) │ │字第│ │ │ │ │ │ │ │三五│ │ │ │ │ │ │ │八號│ │ │ │ │ │ │ │ │ ├──┼───┼────┼───────┼────────┼───┼──┤ │偽造│四月 │八十九年│臺灣新竹地方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九十│ │文書│ │八月間某│院檢察署九十一│九十一年度竹簡字│年六月│一執│ │ │ │日 │年度偵字第三一│第二七七號(九十│十七日│字第│ │ │ │ │七號 │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九六│ │ │ │ │ │判決) │ │六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