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萬二千九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僱員工時,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 章及第九章之規定,訂定勞動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又資遣員工 時,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且為原告申辦勞健保時, 薪資未按被保險人月薪總額據實申報,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責,另溢扣勞健 保費用,爰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萬二千九百元。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再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甚明。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 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 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 著有七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一八七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現並未有被告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案件繫屬,此有公務電話 紀錄、被告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從而, 本件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應堪認定,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不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雷雅雯 法 官 蔡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