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乙○○○○械有限公司、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九號 異議人 乙○○○○械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七日桃警交字第○九二○○一○九八五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交通案件,係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是未經前開裁決機關裁決之 案件,即非該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自不得逕予聲明異議,此觀道路交通案件處 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明;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 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 不合法律上程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乙○○○○械有限公司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 七日之桃警交字第○九二○○一○九八五號函中認其所有車號G八─一七一六號 自用小貨車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所違反之交通違規事件,經警填製第行交字第 D0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舉發,經查違規屬實之情,表示不服而向本院 聲明異議等語。經查:本件交通違規案件,為警填製第D00000000號違 規通知單舉發,異議人不服提出申訴,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函請舉發 單位調查,經該單位查復違規屬實並函覆異議人等情,有記載此內容之上揭函文 附卷足稽,且本件異議人提起本件異議時,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 理站尚未據以裁決,此有該站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之稽違九二五00九九九七號 函可佐,是以該函文並非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所為之裁決,從而,異議 人本件違規事件,既未經裁決機關裁決,即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 案件,惟異議人竟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參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須於接到裁決書後始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彭 淑 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