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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九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嗣甲○○上開犯行,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後,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九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先後多次施用毒品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長進,反覆施用毒品,惟犯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亦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彭 淑 苑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九二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