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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雷雅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雷 雅 雯

書記官 汪 淑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0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