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三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三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甫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卻素行不佳,不尋正途謀取財物,本案犯罪之方法、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之鑰匙一支,雖為被告行竊所用之物然非被告所有之情,業經被告自承在卷,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